答:(1)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158天,难产的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孩子,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,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15天;怀孕2个月至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,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30天;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,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为42天。